發表時間:2007-08-31 16:11作者:網站管理員閱讀:次
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7]2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教學質量監督、保障機制,促進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結合我院實際,制訂本條例。 一、總 則 第一條 教學督導制度是教學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教學督導制度,對于提高廣大教職工質量意識,充分調動教師、干部參與教學管理的積極性,加強教學工作宏觀決策的科學性,推動教學改革、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將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第二條 實行教學督導制度的目的和任務是:督察教學過程,控制教學質量,評估教學效果,穩定教學秩序,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優良教風、學風和教學環境的形成。 第三條 學院設立教學督導辦公室,聘請若干名專、兼職教學督導員,開展日常教學工作督導和教育評建工作督導。 二、教學督導辦公室 第四條 教學督導辦公室(簡稱督導辦)在院教學委員會的指導下和院長領導下,依照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對全院涉及教學工作的各環節進行全方位的督促和檢查,是全面負責學院教學督導工作的院直屬行政機構。 第五條 制定并實施學院教學督導工作的制度與計劃,提供教學督導工作信息,督察教學過程,搜集并反饋教學實際運行狀態與信息,分析教學過程質量,評價教學效果,為院領導提供教學決策咨詢,不斷改進與提高教學工作的水平和質量。 第六條 以教學為中心,積極參與學科專業與課程建設、教學研究項目的審核,實驗室、實驗基地與教學設施建設的討論與研究,參與重點教改項目試點及實踐應用等。加強與院內各單位的溝通、協調與合作,努力為教學服務。 第七條 制定教學督導員聘任條件,向學院推薦教學督導員,對教學督導員進行管理。組織教學督導員進行業務學習及培訓、開展調查研究、信息交流和經驗總結,為教學督導員提供管理與服務,充分發揮教學督導員的作用,并對教學督導員的工作進行考核,根據業績給予獎懲。 第八條 組織教學督導員進行課堂教學、實踐教學、考試、答辯等教學環節的督導檢查工作與教學評估工作。 第九條 針對教學活動中師生反映的突出問題、熱點、難點問題,及時進行調研,向有關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建議。組織教學督導員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工作,形成教學督導工作意見與建議,送相關部門閱處,并回收處理結果,確保問題得到切實解決。 第十條 參與教務處對各類教學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和處理。完成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院領導安排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協助做好評建工作,加強對評建工作的督導。根據每階段教育評建工作計劃、進展、存在問題,加強與各部門評建工作的溝通,并及時向評建辦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接受武漢理工大學教學督導辦公室及上級教學督導部門的檢查、指導,協助做好上級有關部門對我院進行教學評估督查的接待和服務工作。 三、教學督導員 第十三條 教學督導員(簡稱督導員)的聘任條件 1、熱愛高等教育事業、擁護并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奉獻精神、工作主動、認真負責、秉公辦事、作風正派的教育工作者; 2、應具備豐富的教學或教學管理經驗以及一定的教學研究能力和工作協調能力,一般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 3、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70歲以下,能堅持正常工作,按時按質完成各項教學督導任務。 第十四條 教學督導員的聘任程序 1、教學督導員一般由有教學或教學管理經驗的教師、管理人員(退休或在職)擔任,由院教學督導辦公室提名、院長聘任。 2、根據教學需要,系也可設教學督導員,由各系提名,經院教學督導辦公室考查后,由院長聘任。教學督導員的任期一般為二年,根據工作需要也可續聘。 第十五條 教學督導員的工作職責 1、根據教學督導辦公室的工作部署,參加督導辦公室和院、系組織召開的有關教學工作會議,認真完成各項教學督導工作。 2、參加學院教學改革有關項目的論證、方案的制定、教學計劃的修訂等有關事宜及咨詢、指導工作。積極、主動地為學院的教學、教學管理和改革工作出謀獻策,注重收集、整理教學督導信息,及時提出口頭或書面的意見和建議,定期提交書面工作總結報告,加強信息的反饋與溝通。 3、進行日常教學質量監督與評價。對課堂教學、實踐教學等教學環節進行巡視,隨機聽課、專題聽課和教學質量考核。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授課教師反饋信息或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幫助授課教師改進教學工作。 4、配合教學管理部門參與教學檢查、開展教學方面有關問題的專項調查研究、評估和咨詢,參與教學獎項評選、教學科研課題立項與成果評審、教學賽事評判等活動,發現好的典型及時予以總結、反饋。 5、對教師的教學工作和學生的學習狀態進行評價,包括聽課、談話、檢查教案和學習筆記、查閱試卷與成績等,向院、系、教研室及教師、學生反饋信息;對教學中存在和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或批評教育。對經會診性評課仍未達到教學基本要求的教師,可提出調整或暫停其授課的建議,并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6、教學督導員對教學過程中的突發事件,應及時向教學督導辦公室和有關院、系和職能部門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院長報告。 第十六條 教學督導員的待遇 1、退休人員擔任教學督導員,進行隨堂聽課、考場巡視、論文答辯巡查、實踐性教學環節督察工作等每周不少于10學時,并完成教學督導辦公室安排的專項督導、專題調研、教學評估和咨詢參謀等其它相關工作,工作量飽滿,可享受學院規定的津貼和有關福利。 2、在(兼)職督導員教學督導工作量由院教學督導辦公室審核,由人事處根據學院有關規定認定并發放。 3、教學督導員享有和在職職工同樣的福利待遇,學院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教學督導員給予表彰與獎勵。 四、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教學督導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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